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上法执字第353号 申请执行人吴青山,男,1951年1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万仓,男,1973年5月21日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吴青山申请执行赵万仓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万仓已经履行了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434号生效民事判决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上民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驰 峰 审 判 员 江 发 兵 审 判 员 周 锐 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小 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