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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与宋福强、孙建瑞、张超、张玉焕、王洪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负责人樊桂喜,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宋福强,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孙建瑞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21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负责人樊桂喜,该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宋福强,男,1989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孙建瑞,女,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超,男,1984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张玉焕,女,198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执行人王洪启,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城关镇.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南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宋福强、孙建瑞、张超、张玉焕、王洪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福强、孙建瑞、张超、张玉焕、王洪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福强、孙建瑞、张超、张玉焕、王洪启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福强、孙建瑞、张超、张玉焕、王洪启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福强、孙建瑞、张超、张玉焕、王洪启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 磊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