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84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武,男,汉族,1946年11月18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郑州市鑫盾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闫永生。 本院在执行陈明武与被执行人郑州市鑫盾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惠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陈明武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州市鑫盾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