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黄耀晓,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宋书鹏,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李凯,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白勇,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执行黄耀晓与宋书鹏、李凯、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书鹏、李凯、白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书鹏、李凯、白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书鹏、李凯、白勇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书鹏、李凯、白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