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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耀晓与宋书鹏、李凯、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黄耀晓,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宋书鹏,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李凯,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82号
申请执行人黄耀晓,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执行人宋书鹏,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李凯,男,1973年3月1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白勇,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本院执行黄耀晓与宋书鹏、李凯、白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宋书鹏、李凯、白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书鹏、李凯、白勇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宋书鹏、李凯、白勇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宋书鹏、李凯、白勇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审判员  陈海鸥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靳旭东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