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瑞昌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西岗村大庄。 法定代表人宋石头号,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顺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街道金洼村英才街路南。 法定代表人李开采,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市瑞昌甲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州顺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州市瑞昌甲醛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州顺通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旭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