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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改庆与索闯、葛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索改庆,男,汉族,1937年6月1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索闯,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葛丽慧,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住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339号
申请执行人索改庆,男,汉族,1937年6月15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执行人索闯,男,汉族,1967年11月30日生,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葛丽慧,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本院在执行索改庆与索闯、葛丽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索闯、葛丽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索闯、葛丽慧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索闯、葛丽慧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索闯、葛丽慧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惠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海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