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惠执字第467号 申请执行人罗天增,男,195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被执行人刘新义,男,1969年11月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 本院在执行罗天增与被执行人刘新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惠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新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新义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新义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刘新义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惠民二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霄鹏 审判员 武建国 审判员 弓永亭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常 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