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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东亮,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东亮,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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