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63号 原告高某某,女,1982年2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荆东亮,河南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