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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榜华与刘全顺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00号 原告马榜华,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全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00号
原告马榜华,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韦华,新郑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全顺,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榜华诉被告刘全顺、平顶山顺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南昌江铃集团实顺物流有限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榜华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榜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榜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榜华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宗志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