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马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5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45号
原告马某某,女,1966年6月24日出生。
被告高某某,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审判长  张保芝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