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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曾用,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甲,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民初字第2578号
原告赵某某,曾用名赵曾用,女,1969年4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某甲,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赵某某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赵某甲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赵某某经本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交纳公告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 琼
代理审判员  许伟红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晓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