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704号 原告赵建勇,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书贤,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会丽,女,1980年1月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勇诉被告孙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建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高建亭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