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963号 原告赵伟娜,女,1981年9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文林,男,1974年4月7日出生。 被告高军然,男,1966年2月9日出生。 被告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然。 被告鹤壁市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树军。 被告高杰,男,1990年5月5日出生。 被告冯晓旗,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 被告新疆动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军然。 被告新疆动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常树军。 被告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阎亮。 被告栗政有,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 被告栗亮亮,男,1989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闫亮,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伟娜诉被告高军然、淇县动力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鹤壁市鑫生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高杰、冯晓旗、新疆动力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新疆动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鹤壁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栗政有、栗亮亮、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伟娜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伟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赵伟娜负担。 审 判 长 代蔚青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 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