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长民初字第00482号 原告赵伟杰,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 被告岳慧强,女,1978年8月22日生,汉族 原告赵伟杰诉被告岳慧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伟杰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4年3月3日向被告发出应诉及开庭公告。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赵伟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慧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8月26日在长葛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2、证人董书安、赵连治两人的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已分居达4年,其夫妻感情已破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以职权调取的被告岳慧强父亲岳朝青的询问笔录一份。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审查后认为,该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均属再婚,于2010年8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共同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50天左右,原告发现被告精神上有异常后,于2010年12月初把被告送至被告娘家。被告在娘家生活到2013年6月中旬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仅相识一个月便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较差,婚后二人共同生活仅50多天,原告因被告患病便将被告送到被告娘家,双方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现已分均长达二年以上,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不应诉、不举证、不到庭,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伟杰要求与被告岳慧强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赵伟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岭 代理审判员 马红杰 人民陪审员 古玉峰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关一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