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88号 原告范彬,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解传奎,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刘亚卫,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彬诉被告刘亚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彬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范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元,由原告范彬负担。 审 判 长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