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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彬与刘亚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88号 原告范彬,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解传奎,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刘亚卫,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彬诉被告刘亚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彬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788号
原告范彬,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解传奎,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
被告刘亚卫,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彬诉被告刘亚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彬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范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63元,由原告范彬负担。
审 判 长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