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少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胡某某,男,2005年12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56号,系原告胡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村11组。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男,200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67号。 法定代理人卢某甲,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67号,系被告卢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67号,系被告卢某之祖父。 被告卢某丙,男,200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古城493号附1号。 法定代理人卢某丁,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古城493号附1号,系被告卢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卢某、卢某丙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吴俊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