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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卢某某等人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少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胡某某,男,2005年12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56号,系原告胡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新少民初字第75号
原告胡某某,男,2005年12月18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胡某甲,男,197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56号,系原告胡某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冯志超,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村11组。
委托代理人晋龙振,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卢某,男,200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67号。
法定代理人卢某甲,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67号,系被告卢某之父。
委托代理人卢某乙,男,194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小卢567号,系被告卢某之祖父。
被告卢某丙,男,200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古城493号附1号。
法定代理人卢某丁,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龙湖镇古城493号附1号,系被告卢某丙之父。
委托代理人岳凌,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郭冰冰,郑州市管城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卢某某、卢某、卢某丙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为8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赵梅香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吴俊萍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张亚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