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石瑞红与陈超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11号 原告石瑞红,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陈超杰,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瑞红诉被告陈超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11号
原告石瑞红,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陈超杰,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瑞红诉被告陈超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瑞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