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311号 原告石瑞红,女,1982年6月25日出生。 被告陈超杰,男,1982年7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瑞红诉被告陈超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瑞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慧凤 人民陪审员 连书民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