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少民初字第13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98年10月1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王广建,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 被告河南华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桂林,经理。 被告新郑市地方公路管理所。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华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新郑市地方公路管理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被告主体资格错误为由,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吴云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刘小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