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55号 原告王月娥,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香春,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王广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娥诉被告聂香春、王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月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