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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月娥与聂香春、王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55号 原告王月娥,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香春,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王广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娥诉被告聂香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55号
原告王月娥,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香春,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王广君,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月娥诉被告聂香春、王广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月娥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保芝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琴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