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91号 原告牛建敏,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连新政,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开展,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建敏诉被告段开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2日通知原告牛建敏预交案件受理费4722元,原告牛建敏以无力交纳案件受理费为由拒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周亚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