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00-1号 原告杨军民,男,196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洋,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负责人单增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民诉被告涂洋、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军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为2120元,由原告杨军民负担。 审 判 长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