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杨军民与涂洋、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00-1号 原告杨军民,男,196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洋,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负责人单增建,行长。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2100-1号
原告杨军民,男,1967年3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广锋,河南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洋,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
负责人单增建,行长。
委托代理人余洋,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民诉被告涂洋、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军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军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0元,减半收取为2120元,由原告杨军民负担。
审 判 长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张富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