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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炎、袁金星与聂香春、王广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58号 原告李炎,男,1989年12与20日出生。 原告袁金星,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香春,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王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058号
原告李炎,男,1989年12与20日出生。
原告袁金星,男,1991年8月28日出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宗彬,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聂香春,男,1962年3月16日出生。
被告王广君,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炎、袁金星诉被告聂香春、王广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炎、袁金星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炎、袁金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炎、袁金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李炎、袁金星负担。
审 判 长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人民陪审员  胡国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鲁玲玲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