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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山河与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60号 原告张山河,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刘峰,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山河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山河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山河的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60号
原告张山河,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刘峰,男,成年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山河诉被告刘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山河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山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山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563元,由原告张山河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楚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