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93号 原告张宝英,男,1972年05月0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玄,男,1989年04月0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英诉被告宋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英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