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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宝英与宋玄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93号 原告张宝英,男,1972年05月0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玄,男,1989年04月0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英诉被告宋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93号
原告张宝英,男,1972年05月0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国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玄,男,1989年04月0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英诉被告宋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宝英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宝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宝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宝英负担。
审判员  范永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宗志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