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595号 原告周某某,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贾某某,男,1970年4月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周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赵瑞莲 人民陪审员 梁丽英 人民陪审员 白建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小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