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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4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240号
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1973年6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代 创 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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