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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冯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冯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陈红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亚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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