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471号 原告冯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张某某,女,1975年10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冯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李晓莉 代理审判员 赵西璞 人民陪审员 陈红彬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