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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红梅与赵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94-1号 原告倪红梅,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然,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红梅诉被告赵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红梅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94-1号
原告倪红梅,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然,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红梅诉被告赵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红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为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倪红梅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阁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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