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4194-1号 原告倪红梅,女,1971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春江,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然,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红梅诉被告赵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红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倪红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红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减半收取为2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倪红梅负担。 审 判 长 潘龙峰 审 判 员 乔东亮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