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3877号 原告付占元,男,1940年4月20日出生。 被告张金磊,男,1988年10月9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占元诉被告张金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占元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占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占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占元负担。 审判员 石青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楚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