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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国强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4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494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国强,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10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12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3年8月8日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2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国强犯抢劫罪,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3月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马国强在新郑市新建路北段骗乘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新郑市薛店镇牛庄,当行至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东京珠高速桥附近时,拽住吴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随车携带的现金300余元。
2、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马国强在新郑市人民路黄帝像附近骗乘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新郑市薛店镇牛庄,行驶至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东京珠高速桥附近时,拽住陈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随车现金180余元。
3、2014年3月上旬某日中午,被告人马国强在新郑市新建路汽车站附近骗乘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到新郑市薛店镇牛庄,当行至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东京珠高速桥附近时,拽住沈某某头发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200余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国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吴某某、陈某某、沈某某的陈述,新郑市公安局出具的辨认笔录,书证,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等证据。认为马国强以暴力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十三年。
被告人马国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6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马国强在新郑市新建路北段骗乘被害人吴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新郑市薛店镇牛庄,当行至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东京珠高速桥附近时,拽住吴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随车携带的现金300余元。
2、2014年3月7日,被告人马国强在新郑市人民路黄帝像附近骗乘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新郑市薛店镇牛庄,行驶至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东京珠高速桥附近时,拽住陈某某的头发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随车现金180余元。
3、2014年3月上旬某日中午,被告人马国强在新郑市新建路汽车站附近骗乘被害人沈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到新郑市薛店镇牛庄,当行至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东京珠高速桥附近时,拽住沈某某头发对其进行威胁,抢走其随身携带的现金200余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马国强供述,2014年3月初的一天中午,他在新郑市汽车站附近叫了一辆出租车,说要去薛店镇牛村,出租车司机是个女的。当走到薛店镇常刘村的时候,他让司机停下,司机停车后,他就用手拽着司机的头发往后拉,并让司机把钱拿出来,那个女司机从操作台上拿出一叠钱,他接住钱后下车往西走了。第二天上午,他从新郑市黄帝像附近叫了一辆出租车,司机也是女的,还是走北城区新华信那里上次抢劫的地方,到了之后他让司机停车,司机停车后,他就用手拽着司机的头发往后拉,并让女司机把钱拿出来,女司机将钱拿出来给他,他就下车朝东跑了。这次抢的有100多元钱。第三次抢劫和上两次抢劫时间好像是挨着的,他在新郑市汽车站叫了一辆三轮车,三轮车司机是个女的,他让三轮车把他拉到上两次抢劫的地方就让司机停车,司机把车停下后,他用手拽着司机的头发往后拉,让司机把钱拿出来,他拿到钱后就下车朝东跑了。这次抢了100多元。
2、被害人吴某某陈述,2014年3月6日上午11点多,她开着出租车豫ATR146在新郑市区等活,走到金帝商贸城北边300米左右的时候,一个男子招手叫出租车,那个男的坐在副驾驶位置说去薛店镇牛村,谈好价钱后,她就开着车从后屯到中华北路走着,走到薛店镇牛庄附近京珠高速涵洞时,那个人用左手抓住她的头发让她把钱拿出来,她说没钱,那个人用右手往口袋里面准备掏东西,当时她比较害怕,就赶紧从驾驶座的兜里拿钱给那个人,那个人接到钱后就下车往西走了,并指着她让她往东走。她又向东走了300米左右,看了看那个男的往西走了,她就赶紧拿出电话报了警。她被抢了500元钱左右。
3、被害人沈某某陈述,2014年3月上旬一天下午大概16点左右,她在新郑市汽车站开着三轮车等着拉客,一个男的说要去新郑市薛店镇常刘村东边高速路口。她就拉着那个男的走到薛店镇常刘村东边那个高速桥附近,那个男的让她把车停下,并用手从她后面拽住她的头发往后拉,当时她动不了,那个男的恶狠狠的说把钱拿出来,她当时比较害怕就赶紧把身上的200多元钱掏出来给了那个男的。那个男的接着钱就下了车,并威胁让她赶紧走,说完就向东走了。当时她比较害怕,就赶紧调车头向西走。走了大概二十米左右,她看到路边有男子在路边,就喊有人抢劫,那个人听见后,就问她怎么回事,她说是东边那个男的抢她钱了,那个人就去追那个男的,后来也没追上,她就报了警。她被抢了200元左右,具体多少也没有数。
4、被害人陈某某陈述,2014年3月7日中午一点多的时候,一名男子在新郑市皇帝像坐上她的出租车,让他去薛店牛村接一个人。当沿着神州路向北走到薛店牛村境内的一条小路时,这个男子突然用手抓住她的头发,并让她把钱拿出来,她当时比较害怕,就把车上的零钱给了这名男子,男子接过钱就下车要走,并让她直行,不让掉头,她只管掉头往新郑市区的方向走了。后来就报了警。她被抢了180元左右的现金,都是零钱。
5、辨认笔录三份证实,被害人均辨认出抢钱是被告人马国强。
6、作案现场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马国强连续3次抢劫的作案地点。
7、侦破报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情况及马国强到案经过。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马国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及前科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国强以暴力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多次抢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被告人马国强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马国强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2、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对马国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国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4月9日起至2027年4月8日止。罚金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唐 莹
人民陪审员  周巧凤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科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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