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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5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曾用,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3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56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曾用,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7月31日由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4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阳,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何瑞锋,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陈阳、何瑞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药械科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院采购卫百科低温快速灭菌器签订合同、付款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4月的一天收受郑州瑞元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2万元现金,让该公司顺利与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并及时领取货款。
2、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药械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院采购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在付款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7、8月份的一天收受河南省百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孟某某5000元现金,让该公司顺利领取货款。
3、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药械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院采购三台阿洛卡彩超机在设备验收、付款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夏天收受河南省华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某2万元现金;2011年冬天,为了感谢马某某在付款方面的帮助,孔某某和马某某一起在郑州市人民路丹尼斯店为马某某购买一件价值19000元皮衣。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孔某某、刘某某、孟某某等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加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孔某某给其买的沙驰牌皮衣是朋友间的礼尚往来,不属于受贿。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孔某某给被告人送的皮衣具有偶然性,并且两人的关系非常密切,来往比较频繁,被告人已经离开药械科,当时没有权钱交易的成分,指控皮衣属于受贿的证据不充分;2、认为被告人在没有接受讯问和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具有全部退赃的情节,部分受贿款项用于单位支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药械科副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院采购卫百科低温快速灭菌器签订合同、付款等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4月的一天收受郑州瑞元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刘某某2万元现金,让该公司顺利与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签订合同并及时领取货款。
二、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药械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院采购全自动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付款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7、8月份的一天收受河南省百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孟某某5000元现金,让该公司顺利领取货款。
三、被告人马某某在担任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药械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院采购三台阿洛卡彩超机在设备验收、付款工作的职务之便,于2009年夏天收受河南省华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责人孔某某2万元现金。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8年上半年,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购买供应商孟某某一台全自动五分类血球仪,使用科室检验科主任王莉敏对设备的性能不满意,一直没有签字付款,孟某某在找到他帮忙付款后,孟某某为了感谢,送给他5000元现金;2008年下半年,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购买了供应商刘某某一台甲醛低温灭菌器,使用科室供应科认为使用性能不稳定没有及时付款,刘某某找到他帮忙付款后,在他的医院对面送给他2万元表示感谢;2008年底,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购买了医疗器械供应商孔某某三台阿洛卡彩超,由于有一台4000型彩超缺一个探头不能通过验收,在验收过程中,孔某某给她送了2万元现金,他帮忙让孔某某顺利验收和付款。同时又供述,他和孔某某平时交往的比较多,孔某某的办公室装修时帮助参谋,因为孩子上学和移民事情经常聊天,两人感情非常密切,在2011年冬天的一天,他到孔某某的办公室,孔某某说这段时间帮忙不少,说要给他买一件衣服,他就答应了,他们一块到人民路上丹尼斯沙驰店买了一件沙驰牌皮衣,价格是16000元或者19000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孔某某证实,2008年5、6月份,她经营的河南华康医疗有限公司销售给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三台阿洛卡牌彩超机,总计140多万元,因为有一台无法正常使用,担心不能通过验收,就给功能科主任臧莉华送了6万元钱、给药械科主任马某某送了2万元,不久通过验收和顺利付款。又陈述,在2011年冬天快过年的一天,马某某到她在经三路的办公室,她提出给马某某买一件衣服,他们就一起到人民路丹尼斯店沙驰男装专柜,花了19000元买了一件沙驰牌皮衣,给马某某买皮衣的目的是当时马某某已经不再药械科干了,以后不能在帮助她了,想着再感谢他一次,感谢这几年的帮助,以后就不再联系了。
2、证人刘某某证实,2009年,其经营的郑州瑞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一台低温灭菌器,价值120万元,中标的当天下午,马某某说让她废标,她为了达成这单生意就送给马某某2万元钱,马某某就没有再为难她,并且货款都给了她。
3、证人孟某某证实,2008年5月她卖给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一台五分类血细胞分析仪,为了能够顺利得到货款,2009年她送给药械科主任马某某5000元。
(三)书证:
1、户籍证明和前科证明证实马某某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2、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任职文件显示马某某于2006年8月3日任药械科副主任、2010年9月24日任院办公室主任、2009年5月25日任药械科主任。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显示郑州市妇幼保健院的性质。
4、郑州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设备购置流程、药品购置流程以及证明显示该院设备、药品购置的流程情况。
5、购销合同、付款凭证显示郑州市妇幼保健院于2010年8月17日付清河南省百泰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10年3月23日付清河南省华康医疗有限公司货款;2011年5月17日付清郑州瑞元商贸有限公司货款。
6、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文件清单显示被告人家属已经退赃的情况。
7、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显示被告人马某某受贿一案系侦查机关侦办其他案件时带出,2014年7月30日侦查机关电话通知马某某到新郑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询问,马某某承认自己受贿6.4万元的事实,侦查机关于2014年7月31日立案侦查,以及案件的侦破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郑州市妇幼保健院药械科主任期间,利用其负责该院采购彩超设备验收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4.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是起诉书关于被告人马某某收受孔某某价值19000元沙驰牌皮衣构成受贿的指控,本院认为,根据庭审查明的证据显示,孔某某为马某某购买价值19000元的皮衣具有偶发性,且马某某与孔某某关于购买皮衣的动机和原因的解释不一致,且证人孔某某经本院通知未有到庭作证,对该皮衣能否认定为受贿行为存在合理的怀疑。故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项指控不予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的意见,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虽能够证实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是不能证明被告人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不具备自首的构成要件。故本院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其他量刑情节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一致,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马某某受贿数额为45000元,应当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马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表示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主动退出受贿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较重,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的建议与被告人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
二、违法所得4500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郭文凯
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
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徐科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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