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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刑初字第60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9月18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0月29日被新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4)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金荣、代理检察员钱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侯某某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新郑市龙湖镇侯庄村8.53亩土地上建仓库(含基本农田6.24亩)。经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鉴定,侯某某的建筑物占用耕地4.01亩,硬化场地占用耕地1.63亩,造成5.64亩耕地被硬化,耕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如下量刑建议:被告人侯某某系坦白,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和量刑建议,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意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新郑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侯某某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
本院在对被告人侯某某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侯某某提出的量刑建议过重,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侯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平常表现良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侯某某宣告缓刑。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非法占有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唐 莹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科研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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