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民初字第475号 原告乔永生,男,1958年9月1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东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崔垌村东。 法定代表人朱圣全,经理。 被告朱圣全,男,1967年1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永生诉被告郑州市东升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朱圣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圣全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乔永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乔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