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新民初字第3052号 原告司国亮,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王留铁,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国亮诉被告王留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司国亮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司国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国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司国亮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