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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伟与张俊生、张少华、魏柯、王运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张刘伟,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张少华,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魏柯,男,1995年2月10日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张刘伟,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张少华,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魏柯,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王运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伟诉被告张俊生、张少华、魏柯、王运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刘伟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刘伟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