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民初字第1898号 原告张刘伟,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连栓,河南豫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俊生,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 被告张少华,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 被告魏柯,男,1995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王运生,男,1974年2月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伟诉被告张俊生、张少华、魏柯、王运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刘伟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刘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刘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刘伟负担。 审 判 长 赵文奇 审 判 员 闫 琳 人民陪审员 李宪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