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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太和与景玉珍、郭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76-1号 原告冯太和,男,1941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景玉珍,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松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太和诉被告景玉珍、郭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76-1号

原告冯太和,男,1941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景玉珍,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松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太和诉被告景玉珍、郭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太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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