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476-1号 原告冯太和,男,1941年7月15日生,汉族。 被告景玉珍,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郭松江,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太和诉被告景玉珍、郭松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太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元,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