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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35号 原告付某某,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35号

原告付某某,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玉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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