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735号 原告付某某,男,1989年3月3日生,汉族。 被告高某某,女,1988年2月4日生,汉族。 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袁玉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