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17号 原告李文强,男,汉族,1970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史克丽,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超,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强诉被告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强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文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文强承担。 代理审判员 陈统京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延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