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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503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503号
原告王某甲,女,1977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菊凤人民陪审员梁西锋
人民陪审员 韩    俊    超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彩    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