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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耿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39号
原告耿某某,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耿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彩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