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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颍洲与付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48号 原告裴颍洲,男,汉族,1949年5月20日生。 被告付少东,男,汉族,成年。 原告裴颍洲诉被告付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748号
原告裴颍洲,男,汉族,1949年5月20日生。
被告付少东,男,汉族,成年。
原告裴颍洲诉被告付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裴颍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康 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