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25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自然 |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625号 原告陈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4年4月1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杨军献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常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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