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931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87年7月30日生。 被告包某某,男,汉族,1988年10月10日生。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菊凤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彩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