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48号 原告郝某某,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红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