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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48号 原告郝某某,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048号
原告郝某某,女,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舒力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红权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