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7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生。 被告安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朝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