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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7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生。 被告安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507号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1967年6月16日生。
被告安某某,女,汉族,1969年9月16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某在本案中撤回对被告安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某某承担。
审判员  牛文强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石朝辉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