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郝万现与李振红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38号 原告郝万现,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李振红,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郝万现诉被告李振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1638号
原告郝万现,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
被告李振红,男,汉族,1966年10月7日出生。
原告郝万现诉被告李振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万现、被告李振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登封市颍阳镇东桥头开办“钟灵洗浴中心”,2014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以借用名义将原告处的一台50千瓦电机组拉走,所用车辆牌号为豫A955FM,被告承诺用几天就还,后来被告迟迟不还,原告因急用到被告处讨要电机组,被告拒绝归还,无奈诉于本院。依法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振红返还借用原告50千瓦电机组;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振红辩称,借用原告发电机组是事实,但原告欠被告钱没有还,所以被告没有返还原告发电机组。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第一组证据浴池员工范胜男、高秋和、付宁博书面证言三份;第二份视频证据一份;共同证明被告将原告的发电机组拉走,至今未返还的事实。
被告李振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李振红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认证情况:原告所举证据真实客观,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4日被告李振红借用原告郝万现的一台东方红牌50千瓦电机组,当日在原告经营的“钟灵洗浴中心”浴池将该发电机组拉走,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该发电机组,被告以原告欠其钱为由不予返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振红借用原告发电机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发电机组的诉讼清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之间的欠款纠纷,因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被告可另案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振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郝万现东方红牌50千瓦发电机组一台。
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李振红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世勋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郝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