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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秋芬与刘国彬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97号 原告赵秋芬,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刘国彬,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芬诉被告刘国彬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登民一初字第2397号
原告赵秋芬,女,1966年3月16日生,汉族。
被告刘国彬,男,成年,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秋芬诉被告刘国彬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秋芬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海霞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康 玄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