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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贯伟与张建锋、孟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65号 原告李贯伟,男,出生于1969年4月25日,汉族。 被告张建锋,男,出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 被告孟晓霞,女,出生于1970年8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贯伟诉被告张建锋、孟晓霞房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65号
原告李贯伟,男,出生于1969年4月25日,汉族。
被告张建锋,男,出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
被告孟晓霞,女,出生于1970年8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贯伟诉被告张建锋、孟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贯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贯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李贯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