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665号 原告李贯伟,男,出生于1969年4月25日,汉族。 被告张建锋,男,出生于1966年3月21日,汉族。 被告孟晓霞,女,出生于1970年8月2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贯伟诉被告张建锋、孟晓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贯伟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贯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李贯伟负担。 审 判 长 王建生 代理审判员 姚 兰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