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297号 原告李秀红,女,出生于1979年7月17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占通,河南省登封市少林路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邵佳瑞,男,出生于1980年11月11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红诉被告邵佳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秀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秀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秀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姚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