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张叔凯与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09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6号 原告张叔凯,男,出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 被告李倩,女,出生于1976年3月10日,汉族。 原告张叔凯诉被告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016号
原告张叔凯,男,出生于1973年3月5日,汉族。
被告李倩,女,出生于1976年3月10日,汉族。
原告张叔凯诉被告李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李倩所有的车牌号为豫A1TN71号小汽车一辆。原告张叔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通过介绍成为朋友,2012年5月12日被告以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款手续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2012年5月12日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的事实。
被告李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可以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5月12日,被告李倩向原告张叔凯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今借到张叔凯伍万元整(¥50000),证明人李占力、借款人李倩”。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诿不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手续为凭,其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倩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叔凯借款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20元,由被告李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且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在缴费之日起三日内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
审 判 长  王建生
审 判 员  刘建东
人民陪审员  王 娜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欧
责任编辑:海舟